首页 学院简介 比赛活动 政策解读 教育培训 师资队伍 学生团队 科技创业园 校级文件 通知公告
科技创业园
长春光华学院大学生科技创业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长春光华学院大学生科技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的规范管理,保证创业园各项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园是学生校内创业实践基地,为我院在校大学生提供创业实践平台;创业园具有孵化器功能,为在校学生和学生毕业后二年之内提供创业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创业园及入园企业(包括模拟企业和实体企业)。模拟企业指为满足大学生创新创业需求而组建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模拟性质公司。实体企业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企业实际经营管理的大学生创业企业。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条  创业园是以培养创新创业型人才,培育大学生企业意识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为我院创业教育提供实践机会和为学生创业提供帮助与指导的服务机构。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创业园由我院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具体管理工作由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负责。

第六条  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职责:

1.负责对创业园开展创业实践进行整体规划和管理;

2.负责创业园的对外宣传和联系,协调校内外资源;

3.负责创业园的创业项目入园指导、咨询、审批、规划、监控、考核、管理等工作,为学生创业实践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

第七条  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下设秘书处、发展部、宣传部。管理服务中心执行领导小组决定,重大议题提请领导小组研究。

第八条  创业园创业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和校外专家评委共同组成创业项目入园孵化申请的评审机构,负责审核创业团队的创业入园孵化申请。创业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兼任评审机构主任。

第四章 入园条件、程序、评审标准

第九条  入园条件

1.创业团队负责人及其成员原则上为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和毕业后二年之内的学生,有较高的素养和品格,懂政策,重信誉,有一定经营能力,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条件;

2.创业团队负责人原则上要接受过创业园创业相关培训;

3.创业团队自愿接受创业园的相关管理制度,并遵守执行;

4.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鼓励创业项目与专业相结合;

5.创业团队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风险承担的能力;

6.创业团队入驻创业园后,必须保证能在创业园正常开展工作;

7.创业团队应有指导教师或创业导师;

8.创业团队负责人开展创业活动需经过家长同意,团队成员开展创业活动需经所在学院同意,创业团队所有成员在校表现应良好;

9.实体企业申请入园,须在工商局注册。

第十条  入园程序

1.创业团队提交相应资料:

实体企业提供申请入园的材料,含:(1)《长春光华学院大学生科技创业园项目申报书》、(2)创业计划书、(3)公司相关管理制度、(4)法人代表、成员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5)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书复印件。

模拟企业提供申请入园的材料,含:(1)《长春光华学院大学生科技创业园项目申报书》、(2)孵化企业基本情况表、(3)创业计划书、(4)公司相关管理制度、(5)团队负责人、成员简历和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

2.管理服务中心对提交申请的项目进行初审,并提交专家评委会进行复审,自申报材料递交之日起,管理服务中心将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并通知申报者评审结果。

3.评审入围的团队经过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团队名单;

4.创业团队成员学习创业园的管理规章制度,并通过考核;

5.创业团队与管理服务中心签署入园协议书并办理其它相关入园手续;

6.在管理服务中心的指导下,进行办公场所的装修装饰;

7.创业团队正式入园,开展创业活动;

第十一条  评审标准

1.团队负责人在校综合表现良好,学习过相关创业课程,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团队组织结构合理,成员目标一致,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

3.创业项目具有创新性和市场潜力;

4.创业计划书内容全面,并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5.专业结合紧密的创业项目优先;

6.创业项目获第三方投资者或获得各级科技扶持资金和创业基金者优先;

7.创业项目参加省级以上创业竞赛并获名次者优先。

第五章  创业园服务及管理

第十二条  创业园为入园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1.协助入园企业(入园企业包括实体企业和模拟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企业代码等手续,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治安、保卫等日常服务。

2.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定期举办相关讲座或培训等交流学习活动,为入园项目提供技术与管理的咨询服务。

3.入园企业进驻创业园3年内免收场地、设备租赁费用,第四年减免相关费用的50%,第五年减免相关费用的30%,从第六年起按照相关费用足额收取。

4.提供公共办公商务区,会议室、培训室等服务;

5.协助企业解决其他有助于入园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创业园管理

1.入园企业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经营项目,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2.入园企业的装修方案需经批准,方可施工;

3.入园企业不得擅自对创业园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

4.入园企业在创业园举行大型活动,需提前三天到管理服务中心报批;如有校外人员参加,需提前一周进行报批;

5.入园企业有维护创业园健康发展的责任和义务,自觉配合学校做好创业园建设与宣传工作。

第十四条  经营管理

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2.遵守创业园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与管理服务中心签订的协议;

3.入园企业在管理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与指导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4.及时准确地向管理服务中心报送不涉及经营机密的报表和数据,支持管理服务中心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5.管理服务中心针对团队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邀请专家学者或企业家对其进行指导。

第十五条  安全管理

1.入园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创业园作息时间,创业园内严禁任何人员留宿;

2.入园企业必须做到人员离开创业园时,锁门关窗,关闭电源;

3.入园企业在使用网络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违法信息或从事违反网站有关规定的任何活动,不得干扰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

4.由于入园企业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损失由入园企业承担;后果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5.各入园企业成员无论发现任何安全隐患,均有义务立即向学校保卫处或管理服务中心报告。

第十六条  卫生管理

1.入园企业有义务维护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

2.入园企业应保证自己区域内干净整洁。

第六章  入园企业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  入园企业的考核

1.入园企业的考核每年进行两次,分别在每年6月份和12月份。

2.考核程序

1)管理服务中心发出书面通知;

2)入园企业根据评估考核要求准备材料;

3)管理服务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相关调查;

4)根据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分;

5)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布。

3.考核按照《长春光华学院大学生科技创业园评估考核标准》进行打分,总分值为100分,并有一定的加减分条件。

4.评估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入园企业在评估考核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1)创业团队进驻后,未按要求在创业园开展工作,项目开展处于停顿状态,致使团队用房经常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者;

2)未能按时向管理服务中心上报相关材料,或所报材料内容不真实,通过整改无效者;

3)入园企业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者;

4)主要负责人违犯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或以在创业园开展工作为由任意旷课者;

5)超出业务规定范围,从事与申报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

6)不按规定时间交纳应缴费用者;

7)擅自更换团队负责人者;

8)受到二次以上警告者;

5.入园企业考核时需提交评估考核自评表、内部管理制度、财务报表、团队人员花名册、承担业务统计表和合同复印件、团队成员在创业方面获得的荣誉材料等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的效用

1.评估合格及优秀的入园企业成员,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

2.创业园依据考核结果,评选优秀创业团队和创业新星,并给予奖励;

3.组织优秀创业团队到校外进行考察学习;

4.推荐优秀创业团队到威海火炬创新创业园;

5.评估不合格的团队勒令退出创业园。

第七章  入园企业的退出

第十九条  合同期满退出

入园团队与创业园合同期满,到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退出。

第二十条  自动申请退出

因入园企业内部问题,企业/团队负责人向管理服务中心提出退出申请,经管理服务中心审核,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退出。

第二十一条  孵化期满退出

在创业园一直开展创业活动的团队,负责人毕业二年内企业可在创业园继续孵化,二年期满后,办理相关手续,自动退出,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二条  勒令退出

对严重违反创业园管理规章制度或考核不合格的团队,管理服务中心可提出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勒令退出。

第二十三条 入园企业(团队、项目)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10日内,须结清应缴费用,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我院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长春光华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长春光华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长春光华学院创新创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