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发挥省级担保、再担保公司作用,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与省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合作,为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提供风险分担,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省财政厅、吉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鼓励支持就业创业
(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每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将符合条件的中型企业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范围,中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超出国家政策规定*的贷款贴息资金按省和市县财政各50%的比例承担。各地可因地制宜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和*,由此产生的贷款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推动奖补政策落到实处,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等创业担保贷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负责)
(四)支持创业载体建设。鼓励各地政府、省内高校和企业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免租金或低租金的创业场所,提供创业培训、项目推介、实训指导、融资贷款等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加大省级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对创业创新的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创业创新实训基地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助。各市(州)、县(市)可结合实际,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的创业孵化服务和创业带动就业成效,给予一定补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厅,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与留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见习单位,每留用1人给予2000元带教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六)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建立家庭服务业促就业产业园区,扶持培育一批辐射带动作用大的家庭服务企业,推进家庭服务业产业化、职业化、诚信化发展。依托培训机构和家庭服务企业建立一批家庭服务业培训示范基地,落实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补助和培训补贴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三、积极实施培训
(七)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和各级政府确定的其他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八)开展失业人员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培训中心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失业人员,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每人每天30元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生活费补贴,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九)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实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素质提升工程。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组织企业人力资源高级管理人员赴全国知名高校、知名企业培训交流,学习借鉴先进经验;组织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专项培训,提升企业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整体水平,助推企业发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负责)
四、及时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帮扶
(十一)优化失业登记服务。将失业登记范围从城镇常住人员扩展到城乡劳动者,实行线上线下多渠道失业登记服务,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或通过智慧人社网上办事大厅、微信公众号、手机应用程序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后可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残疾、大龄等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人员,享受就业援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二)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负责)
(十三)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通过综合施策,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落实各方责任
(十四)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县级以上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就业的主体责任,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内容,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并督促落实。健全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落实就业创业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就业局势稳定。各地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制定配套政策文件或具体操作办法,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
(十五)明确部门组织协调责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统筹协调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省财政厅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积极出台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举办专项活动,形成合力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各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六)切实抓好政策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政策解读,包括政策范围、补贴标准、受理地点、申办流程、咨询电话等,同时要深入企业、高校、社区宣讲政策,精准推送政策,提高政策知晓度。要加快推广应用全省统一的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的企业和人员,建立实名制管理信息数据库,通过信息化服务手段,优化流程,精简证明,加强监管,提升政策享受的便捷度,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地,资金规范使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七)指导企业等各方履行社会责任。要引导困难企业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通过转型转产、培训转岗、支持创新创业等,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生存发展,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主动提升就业能力,多渠道实现就业创业。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关心支持就业,形成稳定、扩大就业的合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各地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有关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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